衛生福利部相關申訴管道
一、填寫申訴函,寄給「衛生福利部醫事司」
衛生福利部地址: 11558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
二、 衛生福利部申訴信箱
三、衛生福利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可能方式有:
(一)通知健保署,審核該病例;
(二)通知醫師公會及地方衛生局查明本案是否涉及「過度治療」或其他應移付懲戒情事(醫師法 25 條);
(三)如果已發生醫療糾紛,通知地方衛生局協助調處(醫療法 74 條)。
衛生福利部醫療爭議事件處理方式說明
◆ 醫療糾紛之處理
作業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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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要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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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分析糾紛內容,予以分類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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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人民陳情案件:
1. 已進入司法程序,或通知原陳情人靜候司法裁決。
2. 未進入司法程序者,將原案影印後,依糾紛醫院之轄屬分轉省、市政府衛生處、局調處。
(二)受託鑑定醫療過失責任之案件:依個案性質分轉一級教學醫院,請主治醫師以上之專家提供初步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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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醫療過失鑑定案件提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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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理教學醫院之初步意見,提會討論,並作成鑑定意見,送請司法、檢察機關裁判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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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醫事懲戒
作業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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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要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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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請被付懲戒人答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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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署收到醫師懲戒移送書後,即函請被付懲戒人於文到二十日內提出答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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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作成審議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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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署收到答辯書後,即依據醫師懲戒移送書及答辯書作成審議書;未提出答辯者,即逕行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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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作成決議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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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審議書提醫師懲戒委員會討論,並依據委員會決議,作成決議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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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、省(市)衛生處(局)及所屬衛生局、公會;被付懲戒人如不服時,得於文到三十日內聲請覆審;
屆時,如未聲請覆審,本案即告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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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聲請覆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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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付懲戒人如聲請覆審,即依據決議書及覆審聲請書,作成覆審審議書,並提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討論,作成覆審決議書,本案即告確定。
最後將覆審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、省(市)衛生處(局)及所屬衛生局、公會,由所屬衛生局執行懲戒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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